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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经纪人?

所属分类:保险常识     阅读次数:2925     发布时间:2021-06-18

法律规定: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注: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基本情况:

按现行的保险法规定,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行业起源:

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这几年的发展很迅速。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进行执业登记。

早在1556年,西班牙国王菲勒二世就颁布了有关对保险经纪人加以管理的法令,该法令确认了保险经纪人制度,并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在保险业务中认占份额,可见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在其诞生之初就出现了,发展到现在,监管措施方式主要分为法律监管和自律管理两种。

在保险经纪人力量最强大历史最悠久的英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注册法》,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申请资格、注册、保证金、业务范围、基本原则、保险经纪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措施等,随后依法成立了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成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经纪公司和注册监管机关,在1987年被授权成为法定保险经纪人职业认证机构。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后来颁布了"经营法",对保险经纪人的信誉、宣传及服务进行监管。注册理事会对保险经纪人最严厉也是惟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个人不得再利用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在美国,各州《保险法》都有适用于管理保险经纪入的法律规定。除了联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规范外,政府还在各州委任了许多负责管理和监督保险业的保险特派监督官,他们有权对违规的保险经纪人发出警告、进行罚款,责令暂停整顿甚至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国外保险经纪人发展较快,保险经纪人的数量、业务范围及影响程度都非同昔比。除了管理机关的监管外,成立保险经纪人的同业组织进行行业自律也是一个鲜明特色。保险经纪人的同业组织主要通过建立保险经纪协会等形式,在保险经纪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它的有效管理能够促进保险经纪业健康有序发展。有些国家如英国、韩国、日本还特别规定保险经纪人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同业组织,否则就限制或者不准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英国在1978年成立了由保险经纪人选出的保险经纪人代表组成保险经纪人协会。美国1996年2月,全国保险经纪人协会起草了一份《保险经纪人示范法规》,引导和推动保险经纪人制度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主要作用:

保险经纪人通过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投保人索赔并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使投保人充分认识到经营中自身存在的风险,并参考保险经纪人提供的全面的专业化的保险建议,使投保人所存在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转移,达到以最合理的保险支出获得最大的风险保障,降低和稳固了经营中的风险管理成本,保证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因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最终还是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经纪公司业务量的增加会引起保险公司整体业务量的增加,从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展业费用;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把保险公司的再保份额顺利的推销出去,消除了保险公司分保难的忧虑,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保险事务,减少了被保险人因不了解保险知识而在索赔时给保险人带来的不必要的索赔纠纷,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因此,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不管是对投保人还是对保险公司都是有利的,她的产生是保险市场不断完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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